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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所有的发票必须要盖章吗?一文讲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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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小知识——简析公募REITs及其法律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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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沙市民 缴交水费要注意了!11月1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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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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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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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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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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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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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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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
长国资〔2012〕65号 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2012年3月1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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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国资〔2012〕65号 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2012年3月1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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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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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
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
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已经2013年12月10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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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已经2013年12月10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长沙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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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本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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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本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办法(试行)
长政办发〔201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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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1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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